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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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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國農業政策法規調整

大宗農產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因此,應盡快制定農產品關稅配額管理辦法,明確配額發放要集中歸口農業部門管理,規范配額發放程序,按照效益、公開和公正的原則,實行配額招標、拍賣或者其他規范化方式分配。

建立農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機制。目前關鍵在于解決以下兩個問題。(1)確立農業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解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糾紛中訴訟主體資格問題。(2)盡快制定農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以及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具體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體制和成本價格計算與工業品區別較大,其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及具體措施也有所不同。盡管國務院已制定了《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但仍不適應農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要求,需要盡快出臺有關具體辦法。

完善農產品市場主體立法

市場主體立法是市場準入立法的重要方面。市場主體是WT0規則和成員方為關注的問題,因為市場開放是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前提條件。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市場主體主要有農村集體經濟、國有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形式。目前,除國有企業、公司、合伙、和個體可以適用有關法律外,其他農產品市場主體尚無明確的法律規范。今后完善農產品市場主體立法,先是要確立些現實的農產品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行業協會和農業股份制合作企業,確立他們的法律地位,規范這些市場主體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秩序,賦予其貿易糾紛起訴主體資格。其次是要健全有關法律制度,特別是有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處理好農業集體集體經濟組織在農產品貿易中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護好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

健全技術法規體系

技術壁壘手段已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對外貿易和國內產業的直接、重要的武器。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國外對我國設立了眾多的技術壁壘。如美國對我國出口的水產品加工廠實行“關鍵控制點”注冊制度,日本對進口我國大米設置了100多項檢測指標等。人世后,技術法規將是我國農業保護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國已承諾放棄使用農業協定中的特殊保障條款,而反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協定,對于我國解決農產品國際貿易糾紛來說,這些手段的運用都有很大的局限性,難度很大。對我國而言,可行、有效的手段是各種技術措施的合理運用。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標準化、質量監督管理及產品質量認證等工作,雖然采取了系列與國際通行做法相致的措施,但在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的實際運作方面與WTO有關協議要求比還有差距。從標準的法律屬性看,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并且規定強制性標準須執行,甚至完全取代技術法規的作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我國農產品和食品的衛生要求,與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有關技術法規、標準、檢驗管理,還是認證制度方面,都還有差距。目前,我國不存在限制進口貿易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這是因為我國的出口農產品、食品衛生標準、措施的保護水平不高,本身缺乏構筑貿易技術壁壘的能力和條件。相反,在過去對外貿易中,我國有不少農產品和食品因不符合發達國家過于苛刻的衛生標準、措施而道拒收或卡關甚至退關或銷毀,造成貿易障礙和重大經濟損失的事件屢屢發生。

因此,要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扭轉以強制性標準替代技術法規的狀況。先應理順以下兩個方面的關系,是技術法規與其他經濟法規的關系;二是技術法規與產品技術標準的關系。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及其他相關協議要求,制定有關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技術法規;與此同時,對國內現有農產品和食品的技術標準進行調整,根據W仍有關協議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產品技術標準的水準,以適應國內外兩個市場接軌的要求,把強制性執行的產品標準逐步轉化為與技術法規配套的自愿性產品技術標準,有計劃、有步驟地縮小強制性標準的范圍,以逐步建立起能把國內外兩個市嘗兩種標準銜接起來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

完善動植物檢疫法律制度

動植物檢疫措施已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的重要手段。加入WTO,圍繞農產品貿易和動植物檢疫的國際爭執必將頻繁而激烈。我國的動植物檢疫將面臨嚴峻的挑戰:一是進境種苗、其他繁殖材料和農產品將大量增加,動植物有害生物傳入的風險增大,檢疫和監管任務加大。二是要嚴格執行有關國際協議,檢疫措施將國際化和標準化,并要求公開、透明,對動植物檢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將逐步取消,對農產品進境的禁止措施也將減少,動植物檢疫將成為影響貿易的重要手段,面臨更大的壓力。比如,實施《中美農業合作協議》,大量進口美國小麥無疑大大增加了TCK進境頻率,一旦進境,病原菌不可避免地會在裝卸、運輸、儲存、加工過程中分散傳播,必將對我國植物檢疫造成不小的沖擊。近年來,我國某些動植物檢疫措施、制度正在與國際慣例靠攏。但與W凹有關協議的要求相比,動植物檢疫方法、標準、手段等方面還有差距,在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制度方面需要加強。在我國加人世貿組織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承諾要進一步增加檢疫的透明度,適當調整檢疫目錄等。下步在完善檢疫法規方面,要考慮與WT0有關協議銜接:

(1)建立有害生物風險評估制度。逐步改變以法定檢疫對象為目標的管理制度,加強風險評估工作,提高引種檢疫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2)引入非疫區和非疫生產點管理制度。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為了其本國疫區農產品能夠順利出口到其他國家,采取建設非疫區和非疫生產點的方式,提供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農產品到其他各國。目前這種觀點已為許多國家接受。我國也可以考慮引入這種檢疫管理制度。

(3)修改和完善有關檢疫標準。按照SPS要求,修改、補充現行檢疫技術規程、標準,確保各類技術規定、標準和檢驗出證程序不會構成國際貿易的非必要障礙,同時又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4)理順動植物檢疫管理體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內外檢統管理,并將動植物檢疫管理工作重新劃歸農業部。

(二)近期立法建議

近期農業立法,即過渡時期的農業立法,主要是考慮WT0過渡性措施以及我方過渡性的承諾。因此,這時期的立法,要在繼續清理農業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做到廢、改、立并舉。

1、修改農業法規和規章

為了適應人世要求,根據WTO規則和我國人世承諾,2001年國務院修改了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業部還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農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了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廢止了26件與貿易有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期將繼續修改有關農業法規和部門規章。

(1)修改農業服務貿易領域市場準人條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指定經營,如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23條規定:除省動物防疫機構指定單位外,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進口獸用生物制品的經銷活動;二是限定經營主體范圍,如農藥管理條例7條限定7條經營渠道;三是限制外國企業經營領域、范圍或方式,如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規定,不允許設立外商投資種子銷售型企業。而我國在加入WTO雙邊談判過程中,承諾在加入后3到5年內放開農藥、種子、獸藥、飼料和肥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的貿易經銷權。因此,要根據貿易談判承諾內容和具體時間表,適時予以修改。

(2)修改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涉及指定委托代理,需要完善貿易代理制度,改指定代理為“由符合條件的代理機構代理”,將“行政指定”變為“資格審查”。

(3)增強技術性措施透明度。我國農業法律法規規章所涉及到的技術規范和許可程序不夠完善,有的技術規范末公開或比較原則,有的許可程序不夠具體,不符合WTO關于透明度的要求。要完善有關技術措施制定程序和許可管理程序,增加與貿易有關技術性措施的透明度。

(4)取消貿易中的強制性技術轉讓規定。技術轉讓是企業之間的契約行為,不能成為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我部有關管理辦法要求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應當能夠引進或采用國外品種、杰出技術和設備。而在貿易談判中,我國對歐盟承諾取消強制性的技術轉讓要求。因此,要取消強制性規定,可以采取鼓勵措施引導企業引進和采用國外品種、杰出種子技術和設備。

(5)建立完整的、有利于保護國內農產品的技術法規、農產品檢測檢驗程序等合理的技術壁壘措施。貿易技術壁壘措施實際上是當今國際貿易中通行做法。我國要利用WTO技術壁壘措施這等貿易空間,抓緊制定我國農產品技術標準,包括包裝、標簽規范等。在技術標準制定方法上,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專門針對某國產品制定技術標準,從而形成技術壁壘,保護本國相應產品;在技術標準運用上,可以靈活機動地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

2、抓緊制定扶持和保護農業的法律法規適應國家到2010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充分利用WT0農業協定所確定的“綠箱政策”措施、免除減讓承諾的國內支持和其他支持措施,運用好對我有利的立法空間,制定扶持和保護農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1)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

(2)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保護我國名特農產品,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

(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法。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健全交易制度,規范交易行為,保障正常的農產品貿易秩序。

(4)農業投資法。明確農業投資來源渠道、投資方向、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建立穩定的農業投資增長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農業投資效果。

(5)農業保險法。明確農業保險范圍、投保、理賠和政府支付方式,建立農業保險制度,防范農業生產經營風險。

(6)農業災害救助條例。明確災害發生認定、災害救助標準、資金來源和具體的救助辦法等,保護農業生產,保護農民利益。

(7)農業補貼條例。明確農業補貼范圍、資金來源和補貼方法等,保護和支持農業發展。.(8)獸醫法。建立獸醫官制度,規范獸醫資格,實施好有關動物衛生制度和動物產品技術壁壘措施。確立執業獸醫資格制度,提高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的業務水平。

(9)獸藥管理法。根據國際慣例修改和完善獸藥生產、經營、管理和使用制度。

(10)植物檢疫法。根據SPS協議和借鑒國外做法,健全和完善植物檢疫法律制度,保障農業生產安全。

(11)肥料管理條例。規范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管理法律制度。

(12)貧困地區援助條例。明確貧困地區劃定、貧困地區援助標準、資金來源和具體的援助辦法。

(13)農業環境保護法。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14)農產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確立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形式、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發揮行業協會在農產品貿易中的作用。

(15)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于增強我國農產品貿易競爭能力,保護農民權益,具有非常重要意義。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明確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形式、議事規則、監督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與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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